关于同意实施扶贫开发产业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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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0 00:00:00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枣高社字[2015]31号
关于同意实施扶贫开发产业项目的批复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监管工作的意见》(枣贫办字〔2015〕10号)文件精神,根据扶贫规划和资金安排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扶贫开发产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实施各类项目,激发贫困村、贫困户内生动力,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联合区财政局,对高新区兴仁街道、兴城街道、张范街道上报的扶贫开发产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实施方案符合要求,同意实施产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和产业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批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