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农业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农发〔2016〕2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农业局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枣庄市农业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农业局
2016年2月2日
枣庄市农业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推进市农业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则>的通知》(枣发〔2014〕1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市良种场、市棉种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收入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九条 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要严格现金使用限额管理,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三条 要尽量通过政府采购途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
第十四条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规范资产使用管理,严格资产处置审批;建立资产配置标准,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全面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将资产处置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国内差旅费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乘坐标准 |
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票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超支部分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食宿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提供接收凭证。
第十九条 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市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80元;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差旅住宿费报销标准实行特定地区淡旺季浮动价格制度,具体浮动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使用。市内出差每人每天交通费补助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交通费补助80元。
第二十五条 市外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时,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有关规定。往返期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实行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得报销。
第二十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第二十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十条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住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要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三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境)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第三十六条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时购买机票,应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三十七条 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双折扣”,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可以查询到当前优惠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时,购票人应选择直达目的地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进行中转。
第三十九条 购票人可以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原则上不能购买全价机票。
第四十条 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伙食费、公杂费可按照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国际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5)。
第四十一条 随团出国(境)统一交纳团费的,不再报销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第四十二条 出国(境)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因公出国(境)审批单、发票明细单,并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出国(境)时间、地点、事项等内容。
第六章 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审批制度,购置办公用品须附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依次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需用时到局办公室登记领取。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填制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科室因工作需要另行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须单独填制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对于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政府性采购,应及时在“枣庄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章 会议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会议审批单要写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四十六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
第四十七条 市农业局承担费用的会议包括市里规定的二类会议(由市农业局筹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三类会议(市农业局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和以局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开到乡镇级。
第四十八条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第五十条 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第五十三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单位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报局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第五十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单位内部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六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枣庄市辖区外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60 |
100 |
90 |
50 |
400 |
枣庄市辖区内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20 |
80 |
60 |
40 |
3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五十八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六十条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六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年度培训计划备案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六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十三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章 办公用房
第六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
第六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六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十章 资源节约
第七十二条 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水、电、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办公资源,杜绝浪费行为。
第七十三条 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
第七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举办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七十五条 推进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建立固定的电子邮箱,在报局领导班子成员初审文件(涉密的除外)时,原则上使用电子邮箱进行收发。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办公室、人事科和财务科要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
第七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七十八条 财务科要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第七十九条 财务科做好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工作。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八十条 要发挥群众对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有关人员违反《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细则》造成浪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关规定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4.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5.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