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农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枣庄市农业局文件
枣农发〔2016〕1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农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枣庄市农业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农业局
2016年2月2日
枣庄市农业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农业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法履行好部门职能,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农业厅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农业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农业厅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农业行政管理职能职责,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稳粮、增收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市农业局工作的准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创新担当、务实清廉,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守纪律,讲规矩,为民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农业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党委委员和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市农业局内设职能科室10个, 局属事业单位10个。
第六条 市农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领导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出国、出差、休假、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长(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副书记、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本局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 局领导之间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局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局领导处理一般性事务;其他局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离岗时间较长时,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派的局领导临时代管。
第十条 各科室、各局属单位要在局分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科室、本单位的工作。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一个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协办。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局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正确履行农业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推进农业产业扶贫脱贫,依法治农、兴农、护农,提升农业公共服务水平,有效增加农民收入,让人民群众共享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行政职能转变,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办理枣庄民意通、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局长信箱上反映的问题,在市农业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政务信息,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制现行及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市政府和省农业厅颁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市政府制定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起草,政策法规科审查把关,必要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业执法力度,推进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省、市有关要求,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按规行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组织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把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论证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性文件、财政预决算及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评先树优、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农业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科室提请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事先搞好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提供事项的基本情况、背景、利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必要的还需经过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按照“账户分设、统一监管、相对独立、基本平衡”的管理原则,局机关、局属单位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监管下,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开展财务工作。市农业局强化对全系统资金监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农业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实行“一般性开支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开支班子集体研究、所有报帐联签会审”的管理制度。局机关开支由局长签批,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须报告派驻纪检组。局属单位开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后同时报分管领导和派驻纪检组。局机关、局属单位5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须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购买物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属固定资产的,要按规定登记,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凡市农业局系统承担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按照项目要求,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专家评议会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施,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
第二十七条 严格经济合同管理,局属单位不得擅自与个人或外单位签订租赁、承包、担保等经济合同;凡因工作需要确需签约的,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禁接受礼金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局实行全体会议、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农业局全体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机关全体人员、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原则上半年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政策业务知识学习教育;通报全市农业工作情况,总结、安排部署全市农业工作;表彰奖励本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决定、不定期召开,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邀请派驻纪检组领导同志参加,局办公室主任记录(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除外)。根据会议研究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委会议每次要形成会议纪要,以指导督促决议实施。
会议研究以下重大问题:
1、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规划部署等事项;
3、人员调整、人事调动、干部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并主持,原则上每周一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邀请派驻纪检组领导同志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局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负责贯彻落实。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围绕局中心工作,研究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向区(市)农业部门统一部署的重要工作;研究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和行为的规章制度;研究表彰、资金分配工作;研究重大项目申报及下达、重大开支项目和资产处置;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局专题会议由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党委委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召集,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局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协调解决分管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农业局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研究其他专题事项。
第三十四条 提交市农业局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单位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等,会议通知一般提前一天发出。
第三十六条 不能出席市农业局全体会议、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需向局长请假;请假的领导班子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定由记录人员向其传达。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由市农业局网站报道。新闻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下发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督办。局属单位、科室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会议审批,局属单位、科室拟以市农业局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须填写会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市里规定的二类会议(由市农业局筹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三类会议(市农业局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必须由局长审批,其他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切实精简各类会议,能用文件、电话、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或解决的问题,就不召开会议,对内容相近、参加人员重叠的会议合并召开。
第四十条 提高会议效率,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压缩会议议程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改进会议形式,收听收看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尽量通知基层人员一并列席收听收看,一次性传达到位;提倡开现场办公会、专题协调会,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签到(见附件1),无故不得早退、缺席、替会。严格遵守会场秩序,参会人员应按规定就座。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宜。会议不摆放花草、水果、香烟,不制作背景板,不搞豪华布置,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格执行会议食宿标准,一般会议不安排食宿,如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按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坚持上传下达“一个口进出”的管理原则。办公室是市农业局对外的窗口,所有政令的传达均要经由局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对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来文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办公室专人签收并登记,填写公文处理单,报局长阅示;重要文件资料和时限性较强的函件、传真电报要由专人及时送局长阅示。
2、文管人员根据局领导的批办意见认真办理,对文件办理的每个环节都要依次登记,跟踪记录,及时传达,做到不拖、不压、不误。
3、对已办理完的文件,要分类整理归档。一般性文件由负责办理的局属单位或科室保存,重要文件须交回办公室文管人员登记保存。
4、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也应交文管人员登记后依程序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拟以局文件行文的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拟以局文件行文的必须附文件拟稿处理单(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清楚;需要其他单位会签的附会签文件拟稿处理单(见附件3);局属单位原则上不得越级行文,未经市农业局批准,各单位不得直接对外正式行文。
2、文件拟稿处理单必须由局领导签批。一般业务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涉及人、财、物的重大、重要事项文件及重要会签文件,必须由局长签批。
3、行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编号,指定科室审核把关。局文件设有枣农党发、枣农党字、枣农发、枣农字、枣农办字、枣农人字、枣农财字、枣农法字和枣农函字等9种文号。
4、正式行文后,文件底稿、拟稿处理单及两份正式文件交办公室存档。
5、控制发文数量及规格,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且工作部署与上级要求基本一致的、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均不再另行发文;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内容相近的,尽量合并发文;局属事业单位的一般业务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发文至对口业务部门;常规性的通知、部署、总结、汇报等事项,能以便笺形式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印发。
6、除需要保密的,下发公文原则上均应在市农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 文件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文件、档案的管理由办公室文管人员负责,文件管理须遵照以下规定:
1、传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意见进行传阅,不得任意扩大传阅范围。
2、借阅。外单位借阅文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的文件须登记,并跟踪督促归还,归还后要及时注销。
3、翻印。不经批准,不得随意翻印上级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4、归档。对已办理完或须存档的文件、资料,登记后分门别类放入文件橱内存放,半年一清理。
5、清退。对涉密或其他需要清退的文件,要按照上级规定予以清退。清退中短缺的文件,要认真组织查找。确实找不到的应向发文机关说明情况,妥善处理。
6、销毁。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要在登记后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废品回收公司处理。
第四十六条 文管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保密规则。
1、不准在档案室内会客,不经批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2、不准私自向外借阅档案资料,借阅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查阅规定办理手续。
3、不准擅自将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出机关阅读。
4、私人通信、笔记、电报、电传、电话不得涉及档案内容。
5、对经批准上交市档案局的材料要认真登记造册,编制案卷目录,点清核实后移交,并留存好交接收据。
6、机构变化、部门撤消合并,档案文件、材料由部门负责人清理造册向档案室移交,以防泄密。
第十章 公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章是机关权责的象征,也是机关进行公务往来的重要凭证,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章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必须提供公章使用审批单(见附件4),注明使用原由、使用人和用章时间,并经局领导签批。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签批,重大事项由局长签批。确有紧急事项需要用章,且无法事前签批的,须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事后补签归档。
第四十九条 用章一律到办公室加盖。不盖空白章。确因工作需要将公章带出办公室使用的,必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一章 信访稳定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第五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农业局领导干部、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抓好业务工作外,还要对信访稳定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按程序审批,涉及局属单位、科室具体业务的案件由业务分管领导签批后交由具体业务负责单位或科室处理,涉及内部稳定的信访案件,由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批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信访稳定工作要坚持以下制度:
1、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交办案件,分管业务的领导要亲自包案,亲自调度,一抓到底,按要求处结。
2、坚持首问责任制度。对前来投诉举报、反映情况以及对农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与来访群众沟通,属于本单位、科室业务范围的,能现场给予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来访对象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跟踪办理结果。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将来访群众带引到相关科室,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我不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对事关农业系统稳定的重要来访以及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要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并做好接谈劝解工作。
3、坚持重大信访案件现场处置制度。对到市以上(含本市)集体访、越级上访,接到通知后,领导干部要亲临现场,做好化解劝返工作。有关单位(科室)人员接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上访地点,化解平息事态。
4、坚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一般性信访案件由分管领导召集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研究;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局长亲自主持,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
5、坚持信访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强信息的搜集研判,对职责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对重要会议、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重要信息,必须在半小时之内报局办公室,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6、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在信访稳定工作中,因信息不灵、工作懈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信访稳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树优及推荐使用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 对以下来访不予受理,但是要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越级提出的来访事项;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5、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第十二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各级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五十四条 除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局领导不参加各类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各类表彰会、纪念会;不为各类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和局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农业局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农业局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六条 局属单位、科室发布涉及市农业局重要工作部署、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工作时间值班电话有人接听。局属单位、负责人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确保一旦遇到紧急工作任务、突发性事件,能及时联系,及时到位,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在工作或值班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当值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专人亲临现场,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紧急处置,遏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避免造成重大影响。对瞒报、谎报、迟报或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市必须向主要领导请假;科室负责人外出一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枣庄市一天以内需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需向局长请假。
第六十条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属于市农业局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农情信息报送力度,扩大农业对外宣传。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农业干部队伍。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枣庄市农业局签到表、文件拟稿处理单、会签文件拟稿处理单、公章使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