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枣庄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和防灾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灾害分级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范围、严重程度、受灾面积和可控性,农业自然灾害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3.1 I级灾害。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2)1个区(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绝收面积3万亩以上;
(3)其他造成农业生产特别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
1.3.2 Ⅱ级灾害。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的区域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5-20%,受灾面积达到15-20万亩;
(2)一个区(市)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以上,绝收面积2万亩以上;
(3)其他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
1.3.3 Ⅲ级灾害。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的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0-15%,受灾面积达到8-15万亩;
(2)一个区(市)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
(3)其他造成农业生产较大损失的自然灾害。
1.3.4 Ⅳ级灾害。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5-10%,受灾面积达到3-8万亩;
(2)一个区(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绝收面积0.5万亩以上;
(3)其他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组织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专项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干旱、洪涝、冰雹、暴风、雨雪、低温冰冻灾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4)各司其职,协同应对。市、区(市)农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领导机构
枣庄市农业局成立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市农经办、市农技中心、市农科院、市农广校、市三农服务中心、市农业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市特色果品工程推广站、市良种场、市棉种场、种植业管理科、办公室、人事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信息科、财务科、发展规划科、科技科、生态科、产业化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等局属各单位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2.2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部署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宣布应急解除的决定;组织专家组查看灾情,协调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等。
2.3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种植业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4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种植业管理科(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紧急信息,及时上报;协调和落实农业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救灾复产工作;负责收集、核查、汇总、反映种植业灾情;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指导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市农经办、市三农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防灾减灾工作。
(3)市农技中心、市农科院、市农广校、市特色果品工程推广站: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救助,搞好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培训;协调复产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落实市级应急种子储备,做好灾后农作物种子的调剂和调拨;组织指导毁损农田复耕。
(4)市农业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抓好灾区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5)办公室:做好救灾赈灾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6)人事科: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信息科:组织协调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调度工作。
(8)财务科:争取、协调和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参与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
(9)发展规划科:参与灾区的农业项目建设工作。
(10)科技科:组织指导灾区的农业科技建设工作。
(11)生态科:组织指导沼气工程的防灾减灾工作。
(12)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指导农业龙头企业的防灾减灾工作。
(13)政策法规科:参与督导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落实。
(14)市良种场、市棉种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4)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警后,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以及喷灌、喷药等相应防范措施。
(5)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药械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6)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预案与措施。指导灾害多发地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3.2 预警
收到有关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农作物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趋重信息并核实后,报请局长或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向各区(市)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是:气温、降水、风力、光照等气候条件资料;河流水位、流量和雨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2.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1)收到市气象、水文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2)干旱等渐进性自然灾害趋重;(3)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4.3 报告制度
(1)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农业部门接到重大灾情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难以实时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报告基本情况,同时积极开展核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详情。
(3)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4.4 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为四级响应。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与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4.4.1 I级响应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
(2)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动态。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
(4)必要时请求动用国家救灾备荒和省、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种子,协调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 监督各区(市)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2 Ⅱ级响应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2)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动态。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
(4)必要时请求动用国家救灾备荒和省、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种子,协调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 监督各区(市)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3 Ⅲ级响应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市政府、省农业厅报告灾情。
(2)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动态。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应急种子。
(5) 监督各区(市)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4 Ⅳ级响应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及时向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4.5 信息发布
市农业局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4.6 应急终止
灾害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生产恢复,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市农业局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农田灌溉、农田排涝、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抢整、修复等工作。
(2)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群众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商救助
(1)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
(2)积极与农村商业银行等各银行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保险公司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争取将农业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农业局和各区(市)农业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机制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农业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业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农业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对救灾应急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8.2 各级农业部门应制订本辖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并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