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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9-21 15:45:00


201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政办发[2009]108号),市委组织部、原市农业局制定印发了《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选拔了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促进了我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激励了大批农村实用人才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近年来,全市农业农村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落实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指示精神,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吸引人才扎根乡村为乡村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和活力,市农业农村局对《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3319294@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枣庄市民生路601号市农业农村局403室,邮编:277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回复”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附件: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1日


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48号)、《中共枣庄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发201623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省、市首席技师、和谐使者、文化人才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负责推荐本地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上半年,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推荐人选。

2.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确定推荐人选后,要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枣庄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审查考察。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公示。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等组成,评选年下半年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市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逐级建立完善乡村之星等农业农村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市乡村之星被选为齐鲁乡村之星的,不再享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十一条 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市里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齐鲁乡村之星、市乡村之星参加。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市乡村之星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加大对市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市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市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评估。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市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六条 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2011年11月25日印发的《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枣办发〔20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