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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委托实施6个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11-17 09:07:20

新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畜禽原种场、

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

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类别、编码

新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190001000。

二、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三、设定依据及条款

(一)《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二)《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条:“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申请主体

法人。

五、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六、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续展。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一式2份;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一式2份;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一式2份;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8.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9.下级畜牧管理部门转报函(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除外)一式一份。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信息变更。1.企业申请一式一份;2.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

七、数量信息

无数量限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十、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网上或现场申请,并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

2.现场审核和评审。由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意见。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经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以邮寄或现场领取的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企业。

十一、办理方式

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枣庄市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二、受理窗口

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C区11号窗口。

十三、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十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十五、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六、承诺期限

0个工作日。

十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九、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1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枣庄市政务服务网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

二十一、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0632-3168113

二十二、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枣庄市政务服务网

http://zzzwfw.sd.gov.cn/zz/icity/proinfo/index?id=99e0e9f704-0bed-448a-8dd5-d5a146d8f175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

一、事项名称、类别及实施编号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

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号:11370400MB2860012D3371090008000。

二、办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枣庄市民中心南区二楼C区11号窗口,0632-3168113。

四、办理权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所需提交资料

1.《实验室备案申请表》

2.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资料

3.实验室从事涉及病毒微生物检验的项目

4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

5.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6.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备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是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病的菌(毒)种管理,严防实验室泄毒漏毒事件的发生。二是重点加强菌(毒)种及病料保藏、使用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落实技保技防等安全措施,严防实验室的菌毒种,特别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业务科室咨询地点和方式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01号水利大厦530房间,咨询电话:0632-5759756。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一、事项名称、类别及实施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实施编号:11370400MB2860012D3370190008000。

二、办理依据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枣庄市民中心南区二楼C区11号窗口,0632-3168113。

四、办理权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所需提交资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一式一份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设施设备清单一式一份

6.管理制度文本一式一份。

六、办理流程

审查提交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与否----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签发并盖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窗体顶端

一是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受理审核关。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现场核查验收,对达标的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关。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巡查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全面实行“痕迹化”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审验工作。

十、业务科室咨询地点和方式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01号水利大厦530房间,咨询电话:0632-575975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一、事项名称、类别及实施编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实施编号:11370400MB2860012D3370190013000。

二、办理依据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枣庄市民中心南区二楼C区11号窗口,0632-3168113。

四、办理权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所需提交资料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申报书一式三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表1式3份

3、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输出场动物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报告(抗体检测1个月内有效;抗原检测3个月内有效)(复印件)。

6、输入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输入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接到申报后审核材料确定受理与否----受理后经过二级审核---办结出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是严把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调运前审批、调运中监管和落地隔离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行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二是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运输种畜禽、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核查,重点核查对跨省调入、出售的种畜禽数量,调入种畜禽是否按规定办理引种畜(禽)审批(备案)、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三是不断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强化产地检疫监管,开展产地检疫申报和逃避检疫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处罚不申报产地检疫的违法行为。

十、业务科室咨询地点和方式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01号水利大厦530房间,咨询电话:0632-5759756。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类别及实施编号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实施编号:11370400MB2860012D3370190018000。

二、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枣庄市民中心南区二楼C区11号窗口,0632-3168113。

四、办理权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所需提交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申请表,须加盖公章纸质原件1份

2、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职称、担任职务等) 纸质 原件1份

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纸质 原件1份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纸质 原件1份

5、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证明纸质 复印件1份

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纸质 原件1份

7、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纸质 原件1份

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纸质 原件1份

9、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纸质 原件1份

10、兽用生物制品仓库实景照片纸质 原件1份

11、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纸质 原件1份

12、所经营的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情况说明纸质 原件1份

1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场所及仓库实景照片纸质 原件1份

14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纸质 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现场审核和评审---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是针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等行为。二是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坚决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的黑窝点。三是着力强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压实从业者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业务科室咨询地点和方式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01号水利大厦530房间,咨询电话:0632-5759756。

兽药广告审批

一、事项名称、类别及实施编号

兽药广告审批,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实施编号:11370400MB2860012D3370190019000。

二、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枣庄市民中心南区二楼C区11号窗口,0632-3168113。

四、办理权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所需提交资料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纸质 原件1份

2、经农业部备案的相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纸质 原件2份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纸质 复印件2份

4、相应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 证照批文复印件2份

5兽药广告样稿 纸质 原件2份

六、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现场审核和评审---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法发布的兽药广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兽药产品广告以及利用广告对兽药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二是组织经营发布兽药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学习《广告法》《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促进发布合法广告。三是严格把关,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发布者严格执行兽药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从源头上规范农资广告发布行为,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兽药广告。

十、业务科室咨询地点和方式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01号水利大厦530房间,咨询电话:0632-5759756。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一、事项名称、类别及实施编号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实施编号:11370400MB2860012D3370190020000。

二、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枣庄市民中心南区二楼C区11号窗口,0632-3168113。

四、办理权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所需提交资料

1、兽药进口申请表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 纸质 复印件1份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 纸质 复印件1份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纸质 原件1份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纸质 复印件1份

7、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纸质 原件1份

8、农业部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 纸质 复印件1份

9、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

六、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现场审核和评审---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二是加大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做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三是引导和督促进口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强对进口兽药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兽药拒绝采购,对库存药品应设专柜,统一存放和管理。

十、业务科室咨询地点和方式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01号水利大厦530房间,咨询电话:0632-575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