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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告知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6-03-30 09:03:38

为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切实加强肉类产品突出问题整改依法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违规销售处理后产物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告知书。

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四、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

五、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八、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九、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反映。我们将对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真实、客观、具体。

举报方式xmjdwws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