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官员解读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政策
夯实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地基”
——国土部耕保司司长朱留华解读《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其用地管理。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就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政策措施予以解读。
对于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朱留华介绍,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朱留华介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朱留华强调,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首先,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次,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第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朱留华表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