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可拒绝违规筹资
2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内绿化、植树造林;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 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东、中、西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