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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官员进一步解读面向农民收费的九个方面

作者: 来自: 时间:2012-05-25 00:00:00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华24日下午做客人民网,以“以治理涉农乱收费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题 接受本网在线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本场访谈是“全国纠风工作系列访谈”的第三场。

  孙中华将面向农民收费的项目大致归结为九个方面:

  第一,关于农村用水收费的问题。农业离不开水,水费的支出是农民农业生产的一项很大的支出。现在的政策规定,农业供水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这样一个政策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要按照直接受益的原则来据实收费。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者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民使用本村集体的水塘、水库的水,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的用水,以及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区、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关于农村用电价格的问题。对于生活用电,要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政策。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的用电价格,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的电价。

  第三,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国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9年免除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住宿费。目前,按规定可以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一些地方存在征订教辅资料的情况,对于征订教辅资料,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学生乱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分别按居民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第四,关于办理身份证收费的问题。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第五,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的问题。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的证书每本20元。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每本10元的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的,除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开垦费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是负责开垦工地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不宜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农民个人收取。

  第六,婚姻登记收费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的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是每对2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第七,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和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

  第八,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第九,关于农机服务收费的问题。对于农机服务要防止公益性服务项目变相向农民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