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
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说明了省委、省政府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为使各方进一步了解《意见》的内容,推动《意见》的贯彻实施,现就《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食品生产大省、消费大省、出口大省。全省现有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8793家,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25.8万家,持证餐饮服务单位11.9万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万亿元,占全国食品工业比重的17.35%,占全省工业比重的11.85%。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的产量均居全国首位,出口农产品数量占全国出口份额的1/4。食品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全省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有效保障了全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但受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当前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保障食品安全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任务依然艰巨。如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今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相继印发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国办《“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和要求,遵照省食安委领导同志要求,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了本《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充分吸收国务院《决定》重点内容,注重与国办《“十二五”规划》有机衔接,并紧密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力求将国务院《决定》和国办《“十二五”规划》的宏观要求,细化为我省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紧紧围绕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地安排部署。
二、《意见》的主要目标
《意见》简要阐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遵照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特别在总体要求上,强调“四个坚持”,即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在发展目标上,与国务院《决定》与国办《“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相衔接,提出了未来3年和5年的发展目标。分别是: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防为主、全程覆盖、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全国食品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同时,《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确定了近期和“十二五”食品安全工作10项具体目标。例如:2012年年底前,各市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专门的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2013年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部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等等。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下一步重点抓好的6大类19项主要任务。在这些任务中,有的是对国家要求的细化;有的是将基层和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形成的成熟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上升到省政府文件的要求;有的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的创新性举措。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强调健全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加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要职责内容,依托社区、村委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等等。同时,针对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状况,《意见》提出,鼓励市、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促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
二是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包括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内容。《意见》提出,要围绕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加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在重点品种整治中,结合山东食品产业特点,强调加强乳制品、食用油、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重点品种整治。在严惩违法犯罪方面,根据前期我省公安等部门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形成的成熟做法,《意见》提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同时,对当前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用农产品以及进出口食品等的监管,也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针对当前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意见》突出强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制度。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结合我省前期工作情况,进一步提出建立实施食品安全违法企业、问题食品、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负面典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法人逐出食品市场。
四是加强监管支撑体系建设。这是健全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等。根据国家文件的精神,针对当前全省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监督抽检情况,《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实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经费、信息”三统一,努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的基础薄弱、资源分散、投入不足、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衔接等问题。
五是加快转变食品产业发展方式。我省的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的理念,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食品产业科学发展作为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此,《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技术进步,促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加强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着力培植和发展一批知名品牌、知名企业、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产业集群。加快建立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大力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功能提升。鼓励具备集散功能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等等。
六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国家规定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等工作要求。《意见》提出,省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资源,建设食品安全科普基地等意见。同时,对国家提出的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要求,《意见》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出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归口受理投诉举报等具体措施。
四、《意见》的保障措施
《意见》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决定》和国办《“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市县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为弥补当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所带来的部分领域职责边界不清、存有监管空白和交叉等问题,提出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提出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经费投入与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统一核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是完善政策措施。制定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加大惩处力度,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四是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意见》首次提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