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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作者: 来自: 时间:2012-11-02 00: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做好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起草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代拟稿),先后多次征求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意见,反复沟通协调,召开座谈会集中讨论,意见达成一致后,报省政府办公厅,于10月16日印发各地执行。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对参合居民大病患者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形成多重保障机制,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试行起步、逐步过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机制创新、管办分离。运作模式是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实行省级统筹、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一)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按照一定比例直接列支,实行省级统筹,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年初,统筹地区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照省确定的比例拨付至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我省实际,2013年确定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保障范围

  1、补偿费用。对患大病的参合居民在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2、病种确定。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住院率、医疗总费用、筹资及新农合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2013年先从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且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儿童白血病、肺癌等共20类重大疾病试行,具体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断增加病种,扩大范围,逐步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过渡。

  (三)保障水平。合理确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3年,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20万元,具体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办法,规定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