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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四化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

作者: 来自: 时间:2013-02-19 00:00:00

——深入解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文件指出,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当前,理论界和政策界的一致认识是,农业现代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孔祥智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之策。我们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大和一号文件的要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

  深入理解农业现代化

  记者:如何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一号文件提出的“四化同步”战略中的“农业现代化”?

  孔祥智:早在1954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明确提出了包括农业现代化在内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新中国成立以后与农业相关的一系列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变革,如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贯彻最高领袖提出的“八字宪法”精神等,都是农业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改革完成后,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解,曾主要集中在农业机械、化学肥料等现代要素的投入上,一度认为农业机械化、化学化的水平就能够代表农业现代化的水平。到了90年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乡二三产业转移加快的大背景下,理论界对于农业现代化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注重从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经营管理方式和发展终极目标等方面来理解农业现代化。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加入WTO,农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深化,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在调整工农城乡关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生产经营的科学化、组织化与产业化。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全面阐释了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即“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两个转变”的农业现代化路径,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深刻把握和深刻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新形势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化同步”思想,即“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思想丰富了“重中之重”、“两个趋势”和统筹城乡等重要思想,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四化同步”的思想,是上述认识的延伸,也是党在新时期着力构建新的城乡、工农关系的大背景下对农业现代化的最新理解。也就是说,新时期的农业现代化,除了农业自身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更加注重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农业现代化的拉动和影响。

  农业现代化的先决条件

  记者:那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先决条件是什么?怎样把握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依存关系呢?

  孔祥智: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历史任务。我理解,这个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农业生产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并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二是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三是着力发育多元服务主体,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周到的服务提升上述两类主体生产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

  上述两类主体的构建,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即大量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或城镇转移。也就是说,在新时期,即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工业化和城镇化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先决条件。1978年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不断增强。1978年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占比为29.5%2011年达到65.2%;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的比重从2002年末的34.3%提高到2011年末的47.0%。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在不断扩大,2011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 。可以预见,在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还将继续推进。这将进一步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为高效、集约的现代农业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

  在上述2.5亿农民工中,约有1.7亿人到本县域之外打工,其中已经有了比较固定的职业并在城市或城镇定居下来的农民工约为1亿人,这部分人已经几年、十几年在城市或城镇居住,但由于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割体制的阻碍,这部分人实际说很难享受到真正的城市生活。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这就指明了未来城镇化的方向,即重质量,使这部分已经计算到城镇化率中去的1亿人真正成为城市人,要让进城的人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实现这一重大转变的意义还在于,这1亿人实现市民化后,他们可以放心地把在家乡的承包地流转给别的农民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在一定规模化基础上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可见,在新时期,工业化、城镇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先决条件。当然,信息化也很重要,它在上述“三化”中起到“酵母”或“增强剂”的作用,使上述“三化”的质量更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记者:一号文件强调,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孔祥智: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这一精神,未来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至少包括专业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四个部分。它们是农业商品化生产的主体,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专业农户。兼业化是东亚小规模农户国家的普遍现象。但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产业化政策以来,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大量专业化农户涌现出来了,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导力量。一般说来,专业农户是家庭劳动时间大部分用于农业中的某一产业,且收入占全部收入80%以上的纯农户。大体上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种植或者养殖规模较大,尤其是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流转了大量土地,形成了规模化种植。这类农户一般被称之为“专业大户”。第二类当然就是除了专业大户之外的其他专业农户,种植户一般没有流转或者流转较少土地,但专业化水平很高。

  家庭农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专业大户发展的基础上,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经营的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和知识化,如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等。2012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新认定、注册的专业农场252家,专业农场总数达到451家,经营土地面积3.6万多公顷。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主体之一,专业合作社主要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以农户,尤其是专业农户为主要成员,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二是成为流转土地的重要主体之一。当然,从目前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作业还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业企业。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农业企业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不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而是以“龙头企业+农户”的形式为专业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应该说,自上个世纪中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对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二是农业科技企业,如从事种子、种苗生产的企业。三是规模较大的专业农户为了生产经营或贷款的方便而到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这三类企业在界定或统计时会有一定的重合的部分,如部分较大的农业科技企业可能会被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范畴。

  上述三类主体是在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高度推进的大前提下出现的经济现象,但必须认识到,在长期内,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的兼业农户为主,但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因而也是未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体。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记者: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号文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请您谈谈如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孔祥智: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了实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战略构想的具体措施,为未来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转变思路,从为一般农户服务转变为主要为新型主体服务,兼顾一股农户,从而保证商品化生产,逐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从调研的情况看,新型主体主要需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

  一是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实践表明,土地流转服务供需不匹配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也是妨碍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原因。只有在深入分析土地流转服务供需结构的基础上,构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与之相适应的队伍机构,才能较好地实现对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突破点在于县、乡政府服务功能创新和村集体服务功能的扩大。应在县一级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基础上,建设综合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在乡镇(街道)一级建设土地流转服务综合平台。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一般还应包括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企业经营能力审查机制和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对流转土地位置、土地收益、人均收入、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和价格指导,并提供企业经营能力审查报告和储备土地供需信息等服务。

  二是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管理,是促进土地依法、有序、灵活流转,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管理与服务的有效手段。合同管理不仅需要科学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而且需要在管理机制上进行创新,做好合同建档分级、变更管理、完善委托手续等工作。土地流转合同是约束企业与农户双方行为的唯一法律凭证。合同设计的不完备、签订程序不规范,是诱发契约风险的主要原因。流转合同不仅包括流转土地的状况、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政策性补助补贴及返利的相关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应对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出让方在受让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在流转土地上建临时设施,必须征得出让方书面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流转期满,受让方应恢复土地原状等。

  三是为新型主体生产经营的主要环节提供服务。如果要求一个承租几百亩耕地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拥有从耕作到收获的所有农业机械,不仅大大增加了经营主体的成本,也造成了机械的严重浪费。同样,也不能要求一个养殖场从畜禽种苗、配方饲料、疫病防治到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自力更生。因此,必须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育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公司,为新型主要提供全方位服务,当然,这些服务都是收费的。这样,在培育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发育了农业服务主体,而这些都是农业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陈叶军)

  资料

  历年中央15个涉农“一号文件”

  自1982年起,为迅速推开农村改革,中共中央连续发出5个涉农一号文件:

  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1983年:《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1984年:《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1985年:《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1986年:《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

  从2004年起,针对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增长缓慢的情况,为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中共中央再次连续发出10个涉农一号文件: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