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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4-08-12 00:00:00

鲁政办字〔2014〕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信用合作,有的超范围吸储放贷,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潜在风险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仅给农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摸底。自现在起到9月底,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包括在工商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中含有“资金合作”或“信用合作”等内容的农民合作社,以及其他实际从事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采取上门走访、申报核查等形式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逐个调查摸底,准确填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附件1),掌握其合作方式、参与成员、合作规模、管理运行等情况。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严格界定合作社成员身份,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

  二、进行清理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依法规范运行。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已经发生的,要予以清理和规范。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尤其要严格掌握以下几条政策界限:

  (一)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

  (二)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

  (三)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

  (四)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按照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专门的信用合作管理制度,明确成员参加、退出信用合作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成员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建立信用合作名册,完整记载信用合作业务活动。加强信用合作资金管理,实行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开户,与合作社分设会计账簿、独立核算。要按照合理适度原则,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参与信用合作人数、地域、资金规模的从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为本社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支持,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的使用费应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切实做好资金发放的调查、审查等工作,确保借款及时足额收回。定期向成员公开信用合作的出资情况、借款及经营风险评估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构建长效机制。要以本次引导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要强化风险意识,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不规范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同时也要切实防范引导规范和完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要充分发挥基层合作社辅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情况,加强对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的指导。对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农民群众金融知识宣传及教育引导,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加强组织领导。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引导规范实施工作。

  2.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引导规范实施方案,明确引导规范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等,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使引导规范取得明显成效。

  3.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由农业、金融、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

  各市要在8月底前将联合工作机制组成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实施方案,12月底前将引导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及《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汇总表》(附件2)、《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规范情况调查表》(附件3)报省农业厅(传真电话:0531—67866085),由省农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1.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

 

2.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汇总表

 

3.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规范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