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
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0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城乡发展,以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将政策扶持、制度保障、执法监督和舆论导向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民工在职业培训、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要认真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做到严格督查、严格考核、严格问责。要建立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对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各级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行动计划实施。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各类新兴媒体、网站和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大力宣传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和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做好农民工工作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力争每年对180.7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其中,对165万人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对15.7万人开展特色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在岗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得到一次创业培训,确保无就业技能的农民工掌握一定就业技能,有就业技能的农民工就业技能有较大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就业创业培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民工就业创业需求,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春潮行动”和教育部门实施的“素质技能培训计划”为主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农民工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30%以上,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达60%以上。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以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和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为主,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劳动者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每年培训138.5万人,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48.5万人,教育部门组织培训90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2.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以企业在岗农民工为主,坚持以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发挥行业和企业优势作用,抓好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和技能储备的紧密衔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以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范围的企业农民工为主,积极开展在岗农民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技能储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每年培训16.5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开展创业培训。以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为主,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农民工特点和需求,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实训,提供创业服务,提升农民工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培训10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特色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行业和部门优势,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实施有特色的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5.7万人。
1.实施“星火计划”。围绕返乡农民工在农业就业,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就业率达85%以上,辐射带动10万人实现就业创业。(省科技厅负责)
2.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再温暖工程”。围绕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和建筑业农民工多岗位技能培训,每年培训高技能人才2000人,多岗位农民工1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实施“雨露计划”。围绕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大力开展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贫困家庭劳动力扶贫产业发展技能提升培训、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培训合格率达100%,就业率达95%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4.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3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省商务厅负责)
5.实施“残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围绕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每年免费对5000名残疾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70%以上。(省残联负责)
(三)引导性培训。将对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培训,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培训规划。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全省农民工培训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任务。
(二)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市将各类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本市辖区内的定点培训机构,并报项目实施单位备案。统筹整合已有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等绩效指标,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各级积极整合现有的创业培训资源组建创业大学,提升全省创业培训实训水平。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套取培训资金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予以清退。
(三)统筹培训资金。在县(市、区)开展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试点,统筹管理中央、省、市、县(市、区)筹集的各项培训资金,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要逐步加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职业培训资金支出比重,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
(四)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机构资格申请、开班审核、学员信息管理、学员结业、考核发证、补贴申领、资金发放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类政策性培训补贴资金进行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现象。
(五)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实施、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480万人以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工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将每年春季开展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有机结合,使农民工就业有岗位、有合同。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用工。把劳动合同签订率列入企业诚信评级体系。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鲁发〔2012〕15号),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二)推进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确保足额支付。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90%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推进落实“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继续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服务,把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参保率。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用人单位要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研究制定基本养老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政策,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权益积累和待遇享受。积极探索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功能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建立完善大额医疗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农民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给付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境标准建设工作厂房、车间和作业区,配备必要设施。引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时制度、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行为。(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工主体和执法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专题法律法规培训,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每年组织1—2次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覆盖全部县(市、区)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和主动预防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开展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的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120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各市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政策更加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所有市、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民工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搞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工同等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强化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就业困难农民工开展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政策性安置。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全面建设“山东省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启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全覆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恳谈日”、“联百乡包千村就业帮扶”等就业专项活动,拓宽农民工就业空间,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保证配套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抓紧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提前申报制度和就学档案制度,掌握农民工子女就学基本情况,防止学生辍学。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国家规定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
(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农民工宿舍要与工作场所、材料存放区隔离,防火等级、门窗设计、床位设置、人均居住面积、环境卫生要符合有关标准。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对已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对尚未落户城镇但在城镇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尽可能将项目选址在农民工聚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块。适当放宽对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取消收入标准限制。支持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较为聚集的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出租。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将农民工住房需求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市综合考虑房源数量、农民工与其他符合分配条件保障对象的数量比例等实际情况制定。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农民工住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参加)
(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常住人口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地新建或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二)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大力推行精细化服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引导农民工理性有序进城落户。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创新和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