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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14-11-19 00:00:00

  一、出台背景及总体思路

  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首次明确了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提出了商业化育种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机制,并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1〕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号),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文件出台两年来,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农作物种业快速发展,用种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发展得到快速提升,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为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推进现代种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深层次、体制性问题突显出来,如科研与生产脱节、创新主体错位、育种资源和人才向企业流动不畅等,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水平总体不高,种子企业的科研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等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迫切需要全面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旨在通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破除阻碍种业发展的“藩篱”,加快提升种业创新能力,为现代种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种业体制改革,加快提高种业创新能力,9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全省种业发展实际,对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细化、实化、具体化。内容在鲁政发〔2012〕2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深化、再提高,着重种业创新,聚焦体制改革,重点在明确改革路径、细化改革措施、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上有新突破,是深入贯彻国办109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

  《意见》主要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改革思路、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进一步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加快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种业资源向企业流动、提升种业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在扶持种子企业发展、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快种子基地建设、搞好品种试验示范及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在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责任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山东是农业大省,也是用种大省,保障用种安全,首先要做大做强种子企业。鲁政发〔2012〕2号文件也已明确,企业是商业化育种的主体。要解决科技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关键在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但从种业发展历程看,从2000年开始农作物种业才真正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到现在不过十多年时间,种子企业的育繁推一体化进程也仅仅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缺乏长期积累,多数企业科技创新基础相当薄弱,育种资源、专业人才短缺,育种方法、技术和设施设备都比较落后。当前,我省能够开展科研育种工作的种子企业不足20%,科研投入主要靠自身销售利润,年平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2%,远低于大型跨国种业10%以上的研发投入比例。在目前的情况下,急需政府、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对企业育种研发给予扶持,鼓励帮助企业尽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此,《意见》提出,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切实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二是要求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目的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打造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激发发展活力;三是强化政策支持。鼓励种子企业牵头组织研发力量,承担良种科研攻关任务;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倾斜;对未经各级财政支持、自主研发并通过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后补助奖励,更好地支持科研型企业,发挥好有限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二)关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是种业科技创新的基础,是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源头技术支撑。《意见》从调整省财政科研经费投向入手,通过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比重,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着力提升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种业创新基础。同时还提出,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促进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三)关于加强种子基地建设。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优势基地越来越少,越来越难以长期保持。为切实强化种子基地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保障生产用种安全。结合全省种子生产实际,《意见》提出,在省内建设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标准化种子生产基地152万亩,其中株(穗)行圃2万亩,原种生产基地30万亩,良种生产基地120万亩。在海南省三亚市周边新建核心育种繁育基地1000亩,结合现有的固定基地,基本满足我省种子企业当前和未来对南繁育种用地需要,利用南繁独有的作用,进一步加快种业科研创新步伐。

  (四)关于建设品种区域试验站与展示示范中心。长期以来,我省用于品种试验网络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每年的区试专项经费仅用于各项试验的基本运行,对各试验站(点)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设几乎没有投入,试验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比较差。鲁政发〔2012〕2号文件曾提出,要严格品种审定和加大新品种展示示范力度,尽快建成覆盖不同生态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品种试验网络。为此,《意见》提出,在全省建设40个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鉴定)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装备条件,逐步实现试验操作机械化、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处理智能化,真正做到科学公正审定品种。同时,在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生产大县(市、区),建设新品种引进、展示示范中心,加快新品种更新换代步伐。

  (五)关于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近年来,随着企业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劣质种子害农事件明显减少。但当前,种子市场套牌侵权和制假售假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而且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此,《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要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种子违法行为。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关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资源流动。长期以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聚集的人才、技术和资源是支撑我国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为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现代种业建设步伐加快,国外种子企业快速进入,国内外种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尽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是大势所趋。《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科技资源有效流动起来,加速公共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要素优势,尽快形成种业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