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枣庄市农业保险新增补贴
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金融办,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3〕16号)要求,为不断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市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农业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林业局
枣庄市畜牧兽医局 枣庄市金融办
2014年9月25日
枣庄市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步伐,积极扩大补贴险种,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逐步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建立健全适合枣庄市情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保险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种植业:花生保险。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
森 林:公益林、商品林(仅指用材林)保险。
2、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日光温室、苹果、桃保险。
以上保险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花生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肺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涝灾、风灾、雹灾、冻灾、森林重大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济损失。商品林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涝灾、风灾、雹灾、冻灾、森林重大病虫害灾害造成的损失。
4、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日光温室(仅指冬暖式日光温室蔬菜大棚,下同)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大棚设施的损毁及棚内蔬菜损失。苹果、桃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涝灾、风灾、雹灾、冻灾、森林重大病虫害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基本保障水平
1、种植业。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花生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2、养殖业。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奶牛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
3、森林。公益林保险金额根据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0.5%,保险费4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商品林保险根据林木再植及物化培育的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0.6%,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
4、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日光温室保险费率为2%,保险费40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100元/亩,保险金额2000元/亩。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75元/亩,保险金额1500元/亩。
(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目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愿意参加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各区(市)可根据服务质量、基层网点建设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本区(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一个区(市)原则上要求在一种新增品种上选择一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区(市)尚未建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暂不得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为农民搞好服务。
(五)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同时,应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运作,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按照现行预算体制,市财政按各区(市)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一)花生保险(花生参照小麦、玉米保险)
农户自行承担 20%。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四类:
(1)对于滕州市,中央财政承担 35%、省级财政承担 15%,枣庄市财政承担10%,滕州市财政承担20%;
(2)对于薛城区、市中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 35%、省级财政承担 25%,枣庄市财政承担 8%,各区财政承担12%;
(3)对于台儿庄区,中央财政承担 35%、省级财政承担 25%,枣庄市财政承担12%,台儿庄区财政承担8%;
(4)对于山亭区、峄城区,中央财政承担 35%、省级财政承担 35%,枣庄市财政承担 6%,各区财政承担4%;
(二)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农户自行承担10%。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四类:
(1)对于滕州市,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15%,枣庄市财政承担10%,滕州市财政承担15%;
(2)对于市中区、薛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0%,枣庄市财政承担8%,各区财政承担12%;
(3)对于台儿庄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0%,枣庄市财政承担12%,台儿庄区财政承担8%;
(4)对于山亭区、峄城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5%,枣庄市财政承担9%,各区财政承担6%。
2、商品林保险。农户自行承担20%。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四类:
(1)对于滕州市,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20%,枣庄市财政承担10%,滕州市财政承担20%;
(2)对于市中区、薛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25%,枣庄市财政承担10%,各区财政承担15%;
(3)对于台儿庄区,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25%,枣庄市财政承担15%,台儿庄区财政承担10%;
(4)对于山亭区、峄城区,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30%,枣庄市财政承担12%,各区财政承担8%。
(三)养殖业保险
农户自行承担 20%。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三类:
(1)对于滕州市,中央财政承担 40%、省级财政承担 15%,枣庄市财政和滕州市财政各承担 12.5%;
(2)对于薛城区、市中区、台儿庄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 40%、省级财政承担 20%,枣庄市财政承担 12%,各区财政承担8%;
(3)对于山亭区、峄城区,中央财政承担 40%、省级财政承担 25%,枣庄市财政承担10%,各区财政承担5%。
(四)地方特色保险
日光温室、苹果、桃保险,农户自行承担 50%。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四类:
(1)对于滕州市,省级财政承担 15%,枣庄市财政承担15%,滕州市财政承担 20%;
(2)对于薛城区、市中区、高新区,省级财政承担 20%,枣庄市财政承担12%,各区财政承担 18%;
(3)对于台儿庄区,省级财政承担 20%,枣庄市财政承担18%,台儿庄区财政承担12%;
(4)对于山亭区、峄城区,省级财政承担 25%,枣庄市财政承担 15%,各区财政承担1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种植业、部分果树和日光温室保险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林业局负责林业保险相关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业保险相关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农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业保险日常工作。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坚持市场化运作,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业保险设置承保任务考核指标。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区(市)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市财政进行清算。对于区(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参保公示。各级、各部门应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大力宣传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打造“新农险”品牌,宣传农业保险的基础知识和扶持政策,运用农业保险理赔的鲜活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使广大农户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并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品种、参保面积(数量)、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数量、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市场开拓。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区(市)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工作。严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一旦发现经查实,取消其保险承办资格。
(五)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