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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5号文件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01-05 00:00:0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5〕45号文件

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

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5〕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


 

  (一)总体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先在批准试点的范围内开展,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开。


 

  ——因地制宜、示范引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立足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实际,突出产业特点、区域特色,不搞“一刀切”。


 

  ——自主自愿,风险可控。“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经营主体自愿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和贷款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方法步骤。“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由国务院审定后公布。试点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试点方案细则,由设区市政府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试点工作自批准之日起开始,2017年年底前完成。


 

  省内已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但未纳入试点的地区,应坚持审慎原则,按照国发〔2015〕45号文件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对相关业务和配套措施等进行规范、补充和完善,在有效防范、控制、化解风险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


 

  二、实施条件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民住房颁证率、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登记发证工作按计划推进。


 

  (2)县(市、区)设有健全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合理划分县乡两级市场功能,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


 

  (3)已建立和准备建立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机制。


 

  (4)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重点在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上下功夫。在贷款对象上,重点选择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产品设计上,探索发放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产品,下放审批权限,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抵押率,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切实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二)“两权”抵押基本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限,应不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期限,或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剩余期限。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


 

  (三)构建违约抵押物有效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的前提下,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议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


 

  探索建立政府牵头、社会资本参与的农地资产管理公司或农业收储公司,具体承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职能,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政府服务职能。


 

  1.健全完善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增加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品种,依托县级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涉农资产评估体系。


 

  2.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县(市、区)要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两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风险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对“两权”抵押贷款予以利息补贴,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财务负担。


 

  3.设立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试点县(市、区)由财政出资,设立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缓释“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调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4.建立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探索建立由农业、金融、司法、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相关的各类问题。


 

  5.建立专业的涉农资产评估体系。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引入专业的评估中介机构,或依托现有资源,提供简易免费评估,评估机构可吸纳村“两委”成员和专业评估人员参加。试点县(市、区)要通过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时发布各类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价格,增强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金融部门职责。


 

  1.制定实施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发〔2015〕45号文件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2.创新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与农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贷款金融品种。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和结算周期,合理设定贷款的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鼓励发放中长期贷款,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加强风险控制,简化贷款流程。


 

  3.提取风险准备金。发放“两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提取抵押贷款风险备付金,用于弥补贷款风险亏损,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4.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加大保险创新,通过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协作配合,创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保险体系。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工作。鼓励农户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提高贷款增信,分散贷款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提供保费补贴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扩大保险覆盖面。


 

  5.强化监管与统计。山东银监局按照国发〔2015〕45号文件要求和中国银监会有关差异化监管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组织开展“两权”抵押贷款的县(市、区)按月统计上报相关数据,切实加强研究分析。


 

  (三)加强农村基础建设。


 

  1.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不动产(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地区要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规范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统一发证工作。为流转土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加强农村房屋等不动产交易和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保障交易安全。


 

  2.加快建立乡镇和村(社区)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选活动,形成重信守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试点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两权”抵押贷款知识进村入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农工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指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内容明晰的工作推进时间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跟踪督导。省有关部门要定期督导各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汇总形成全省试点工作报告,报省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