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
文件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鲁农市信字〔2016〕11号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
品牌和企业品牌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建立我省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经研究,今年在全省评选10个区域公用品牌和100个企业产品品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组织申报(8月31日-9月25日)。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按照自愿、无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把关,择优上报,重点推荐当地最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农产品品牌。每市推荐上报区域公用品牌3-5个,企业品牌5-10个。
2.组织评审(9月25日-10月10日)。评审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省农业厅组织新闻媒体对所有申报品牌进行网络评审,二是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评审,评审结果在山东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咨询投诉。
3.目录发布(10月中旬)。公示结束后,由省农业厅发布首批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对纳入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品牌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具体要求
1.时间要求。各市于9月2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申报材料务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同时上报材料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2.材料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胶装,A4纸双面打印。
3.申报要求。详见《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山东省农业扶贫实施方案》,符合扶贫条件的市、县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联 系 人:王光华 张丙朋
联系电话:0531-67866500 67866094
电子邮箱:sdsscxxc@163.com
附件:1.《申报书》模板
2.山东省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暂行)
3.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9月5日
附件1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主管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
单位承诺书
作为品牌申报主体,我单位在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自愿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
二、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严格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四、严格遵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申报程序,不干扰评审工作。
五、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取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申报资格等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责任人)签字:
日期: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
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内容采用三号仿宋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位于页脚的外侧。
二、文本及表格中涉及到的度量衡单位,统一使用万元、公斤、亩、个、位等。
三、各项申报材料填报需要提供清晰的具有相关说服力、体现证据的证明材料,如认证、专利、荣誉、照片等。
四、品牌主体名称应与该单位营业执照、公章名称相一致,申报品牌与执行标准相对应。
五、凡是复印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确认复印文件(扫描文件)与原文件一致。
六、申报表若某栏内容填写不够需补充的,可在原栏中注明补充内容参见页数。若需增加表页的,可按该表格式先复制空表后再续填。表中内容有证明材料的,要在原栏中注明参见页数。
七、对于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目 录
一、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基本情况申报表………第 页
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品牌评价指标申报表………第 页
三、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申报品牌简介………………第 页
四、申报主体情况简介…………………………………………………第 页
五、商标注册、认证情况介绍………………………………………….第 页
六、产品质量管理情况、标准介绍…………………………………….第 页
七、农业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产品质量
安全证明……………………………………………………………….第 页
八、品牌形象宣传情况介绍……………………………………………第 页
九、品牌基地建设情况介绍……………………………………………第 页
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资产负债表(仅申报企业品牌)………第 页
十一、证明材料(按照《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企业)
品牌评价指标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项,提供清晰的具有相关
说服力、体现证据的证明材料,如认证、专利、荣誉、照片等)……第 页
十二、其他证明性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标准化基地照片、
质量检测仪器实物、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排名、涉及贫困户的
与贫困户利益联结证明、贫困户明细表等)…………………………第 页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基本情况申报表
区域公用 品牌名称 |
|
品牌申报时间 |
| |
申报主体 名称 |
|
成立时间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
注册商标名称及注册号 |
|
商标注册时间与注册地 |
| |
申报品牌 区域范围 |
|
产品生产基地面积(万亩) |
| |
获得地理标志认证时间 |
|
申报品牌从业人数(涉及贫困人口附明细) |
| |
品牌认证情况 (认证名称、时间、编号) |
| |||
申报品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
| |||
品牌所获荣誉及奖励等 |
| |||
申报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
基本情况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注册时间 |
|
注册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电话、手机) |
|
申报企业 品牌名称 |
| ||
注册商标 名称及注册号 |
|
注册时间、地址 |
|
质量体系种类及认证时间 |
| ||
企业简介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资产情况、市场占有、所获荣誉及奖励情况等300字内) |
|
申报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评价指标申报表
一、品牌建设规划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制定建设规划的情况 |
o 是否结合实际制度并出台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规划; o 品牌规划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目标明确,措施完善; o 是否将品牌建设目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
完善金融和财政扶持政策的情况 |
o 地方财政对区域公用品牌工作和产业发展是否列出专项资金支持; o 是否具有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区域公用品牌产业发展的政策; |
创造培育、推广和保护品牌社会环境的情况 |
o 是否已建立由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推进机制; o 是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o 是否已制定并落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o 是否有加强市场监管措施,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专项行动; |
二、品牌培育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品牌整体形象的情况 |
o 是否已设计并注册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形象和宣传用语; o 是否已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推广; o 是否在产品包装上已规范使用整体形象标识; o 区域公用品牌是否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
品牌知名度的情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获得 山东省著名商标; 核心企业(合作社)农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知名农业品牌目录 个; |
区域核心企业(合作社)建设的情况 |
有 家省级以上农业重点企业(或省级以上示范社); 核心企业(合作社)获得 质量奖; 企业(合作社)产品获得省有关部门质量奖 个; |
品牌营销与宣传的 情况 |
o 政府是否采取奖励措施在大中城市建立品牌产品销售渠道(电子商务); o 政府是否每年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展示活动; |
品牌建设意识的情况 |
o 是否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及保护等培训; o 是否开展过品牌主题活动; |
顾客满意度的情况 |
o 是否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并形成报告指导产业发展;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标准化的情况 |
区域品牌产品标准被列为 级标准发布; 基地被认定为 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核心企业(合作社)参与制定的国家级标准有 项,参与制定的省级标准有 项; |
质量安全管理的情况 |
o 是否具有省级验收检测中心、实验室; o 是否建立产品检测档案和通报制度; o 是否建立质量诚信联盟体系; o 是否实施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 o 是否定期开展产地环境监测; o 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
认证管理的情况 |
o 是否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质量认证; o 园区是否通过地理标志认证; 核心企业(合作社)通过 个有机食品、绿色食品、GAP、HACCP、GB/T22000等认证; |
四、科技创新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创新机制的情况 |
o 是否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机制; o 是否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技术服务体系; o 生产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是否在全省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
研发平台的情况 |
区域内核心企业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实验室有 个,建立省级研发中心、实验室有 个;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有 个; |
创新成效的情况 |
核心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有 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有 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有 项,获得省级丰收计划奖有 项,获得市级丰收计划奖有 项,获得“948”项目有 个,获得发明专利有 项,获得其他科技成果奖有 项; |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
评价指标申报表
一、品牌培育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情况 |
o 是否已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规划); o 是否已建立品牌培育管理机构,专职人员 名; |
品牌传播的情况 |
o 是否已设计品牌形象系统; o 是否已在70%以上的产品包装物上规范使用整体形象标识; 品牌宣传推广渠道有 ,每年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议 次; |
品牌营销渠道的 情况 |
企业建立 家(个)品牌产品专卖店(专柜),自有商标产品进入的国内外大型商业渠道有 ,每年定期开展促销活动 场; |
品牌知名度的情况 |
o 是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o 是否获得省著名商标; o 是否列入国家、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 |
二、质量能力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质量管理水平的情况 |
o 基地是否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基地; o 申报的产品是否获得中国名牌; o 申报的产品是否获得山东名牌; o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励; 通过GB/T22000、HACCP或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运行的 项;基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项; |
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
o 是否具有省级验收检测中心、实验室; o 是否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等级制度; o 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o 按照HJ332-2006标准,基地环境质量是否达到1级; |
标准化的情况 |
申报产品的执行标准达到 水平,参与制定国家级标准 项,参与制定省级标准 项; |
质量信用的情况 |
o 近3年,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是否达到100%; o 近3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o 是否建立产品检测档案; |
三、市场与服务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营销服务体系的情况 |
o 是否已制定市场营销规划; o 是否已建立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机制; o 是否具有创新的品牌农产品营销方式; |
市场占有率的情况 |
国内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排第 名,出口额在省内同行业排第 名; |
顾客满意度的情况 |
o 是否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评测; o 顾客投诉率是否为零; |
四、科技创新力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创新机制的情况 |
o 是否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机制; o 是否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技术服务体系; |
研发平台的情况 |
建有 级研发中心、实验室; 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有 个; |
创新成效的情况 |
“948”项目 (是或否)实施并验收; 品牌产品获得 级科技进步奖, 级丰收计划奖,获得与品牌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 项,获得其他科技成果奖 项; |
特色保障的情况 |
o 品牌产品是否具有地域特色,获得地理标志认证; o 种源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注重加强种子资源开发与保护; o 产品是否具有技术独特性; |
五、社会责任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经济贡献的情况 |
获得 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 获得 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荣誉; |
生态贡献的情况 |
企业获得 级环保先进企业、 级节能降耗先进企业、 级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单位; |
社会贡献的情况 |
o 是否已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 |
六、其他描述项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实物质量水平的 情况说明 |
(从理化、卫生、标签等方面描述) 请另附页说明; |
服务基础条件的 情况说明 |
(从营销人员、设施、配送、网点等方面描述) 请另附页说明; |
生态贡献的 情况说明 |
(从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农药和绿色控害植保技术等方面描述) 请另附页说明; |
无害化处理的 情况说明 |
(从实施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治地膜污染等措施方面描述) 请另附页说明; |
社会公益、慈善和福利活动的情况说明 |
请另附页说明; |
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说明 |
请另附页说明;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说明 |
请另附页说明; |
附件2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 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
(一) 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
(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
(三) 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
(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
(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八)组织制定《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 承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一)受理各市推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申报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组织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
(四)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
(五)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
(六)在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调查评价,专家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推荐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
(二) 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
(三) 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五) 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的;
(六) 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七)农业产业化省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八) 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
(九) 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
(十)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
(二)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三)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
(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100%。
(七)申报区域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八)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十)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十一条 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省(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
(六)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厅印发《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通知》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和相关的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和确认是否予以推荐。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山东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受托第三方自接受委托起15日内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第三方建议,山东省农业厅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厅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途径对申报产品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进行社会调查测评。
第十九条 受托第三方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审定。
第二十条 对于申报资料不详实、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等情形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逾期不提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受托第三方汇总专家评审、社会调查测评等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推荐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以山东省农业厅名义发布公告。
第五章 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厅对评价审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形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统一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二十五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由山东省农业厅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公告。同时,山东省农业厅可授权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制定品牌目录证书格式、编号规则和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的使用规定、编号规则等。
第二十七条 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被暂停或取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三十条 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为依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禁止转让、伪造、制造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它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当15日内通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山东省农业厅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向被检查方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制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其《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资格。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八)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使用的,由山东省农业厅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处理决定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监督事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山东省农业厅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山东省农业厅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扩大山东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由山东省农业厅确认、发布的证明性标识。第三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包含广告语、卡通和品牌整体形象,其所有权归山东省农业厅,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章 申请使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者,必须是已经纳入《山东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且产品原料生产地必须在山东省现辖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品除外)。
第三章 授权使用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纳入《山东农产品品牌目录》通知文件;
3、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与管理体系文件;
5、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6、申请产品属于区域公用品牌的需要提供区域公用品
牌所有者的《授权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组织
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申报材料10日内完成审查汇总,并上报山东省农业厅;
4、山东省农业厅按季度组织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山东农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申请主体签订《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
5、山东省农业厅到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第五、第六条规定向山东省农业厅重新提出申请,经授权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经复审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没有使用完印有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包装品、宣传品等,必须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授权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市场主体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该标识;
(二)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三)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优
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依法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时,可以根据需要按
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山东农产品标识的形状和颜色。
第八条 授权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义务:
(一)诚实、守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
质量稳定可靠;
(二)接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山东农产品品牌声誉;
(四)不得向其他非授权市场主体出售、借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
(五)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山东省农业厅。
(六)对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对授权使用市场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出售、借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有关投诉。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
(二)未经许可,使用与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五)其他侵犯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如出现重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关闭、停业整顿等情况,山东省农业厅应及时终止《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执行,并保留追诉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