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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09-19 00:00:00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关键,构建山东半岛城市群、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等空间载体,提升城镇人口集聚功能,统筹推进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土地、财政等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创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制机制,促进城镇化提质增效,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到2020年,全省实现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70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完全市民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65%和55%以上。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服务、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2.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能力,坚持自愿、分类、有序,科学把握工作推进的速度、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地区、分类别、有步骤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3.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全面优化城镇布局,梳理就业支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培育新的增长点,促进供需平衡,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健康发展。


 

  4.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坚持综合配套改革,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为保障,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优化政策组合,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举措形成合力。


 

  5.尊重意愿,自主选择。把农业转移人口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其他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积极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


 

  按照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推进有意愿、有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为重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城镇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全面推动外来务工人员融入现代城镇生活。到2020年,全省实现680万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


 

  (一)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着力解决230万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家属、90万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第一代农民工、20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70万在城镇购房的农村人口落户问题,统筹推进10万省外返乡农民工、40万长期投靠子女的农村人口、10万农村籍退役军人和30万其他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城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济南、青岛两市的城区要加快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投资纳税、积分制等落户条件。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实现具备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无门槛,迁入无障碍”。进一步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


 

  (三)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在原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逐步实现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其他常住人口的随迁子女要落实在流入地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积极推动其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力度,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健全以“一书两金三制一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以扩大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依法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进城购买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


 

  三、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城边村人口市民化


 

  编制实施城中村、城边村改造规划和工作方案,以消除城中村和城边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中村和城边村社区化改造、集体经济改制和管理模式转变,逐步解决“半市民化”问题。到2020年,全省实现700万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


 

  (一)推进城中村和城边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城市建设标准配套建设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休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中村和城边村设施短板。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健全完善城中村和城边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稳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分类实施城中村和城边村改造。统筹考虑城中村和城边村所在区位、集体经济实力、土地利用情况、资金平衡能力、村民改造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整体迁建、部分改造、综合整治等方式,明确改造策略,分类分步推进,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到2020年,全面完成4100个左右城中村和2100个左右城边村改造工作。


 

  (三)推进城中村和城边村集体产权改革。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依法做好清产核资,重点把握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分配等关键环节。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后,向全体成员公开。依法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到2020年,力争完成6000个左右城中村和城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四)转变城中村和城边村管理模式。对符合改居民委员会标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实行“村改居”,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服务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村改居”后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两委”成员生活补贴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探索实行社区“大党委”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


 

  四、扎实推进农村居民就地就近市民化


 

  进一步提升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引导城乡兼业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市民化。到2020年,全省实现320万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


 

  (一)强化公共服务供给。优化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促进教育、医疗、养老、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集中配置和有效供给,着重加强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建设,提升基础教育、继续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强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文化与体育健身的便民化。加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合理布局便民店、早餐店、菜市场、家政服务点、邮政和快递服务等网点,完善小城镇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将行政审批、社区警务、卫生计生、人民调解、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信息咨询等纳入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二)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开展镇村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建设现状。根据小城镇和周边村庄空间布局、人口分布特点,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3至5公里服务半径覆盖范围但基础设施未连接到的村级单位为重点,加快建设道路、建筑、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照明、环卫、通讯、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各类产业园区等生产设施,配套建设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大镇村实际连接范围,促进更多村庄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三)增强产业支撑能力。坚持错位发展、集约发展,推进镇域经济特色化、特色经济产业化,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大力创建特色小镇,形成“一镇一品”的专业经营格局,到2020年,创建100个左右宜居、宜业、宜游的特色小镇。大力培育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农业科技服务与信息传播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结合市、县(市)产业结构调整,做好产业衔接,积极吸纳适合小城镇发展的产业项目。坚持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同步推进,深入实施“两区共建”,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就地就业渠道。


 

  (四)提高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水平。强化农村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效益和服务质量。稳妥推进农村政企分开、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管理分开,加快推进农村新型社区“村改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对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


 

  五、优化空间布局


 

  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城镇空间格局和人口迁移趋势,以城市群和都市圈(区)为主体,挖掘设区市人口吸纳潜力,做优做强县城,积极打造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


 

  (一)提升山东半岛城市群综合竞争力。积极对接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环渤海地区深度合作,提升半岛城市群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城市群协同发展水平,大力拓展中西部发展腹地,将山东半岛城市群打造成为我国北方重要开放门户、京津冀和长三角重点联动区、蓝色经济示范区和环渤海地区重要增长极,增强对周边地区的吸引力。编制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着力优化城市群布局形态,培育济南、青岛两个都市圈和烟威、东滨、济枣菏、临日四个都市区,编制实施都市圈和都市区规划,实施差异化发展策略,促进城镇科学布局、合理分工、协同发展。建立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统筹用好城镇化建设资金、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支持推进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分工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提升互联互通和现代化水平,增强山东半岛城市群综合竞争力,培育发展活力足、一体化程度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国家级城市群。


 

  (二)增强设区市承载能力。紧紧围绕提升城市功能,突出补齐短板,提升城市宜居性。济南、青岛市要面向国际化,拓展发展空间,着力提升集聚辐射能力、核心服务职能和创新发展能力,深度融入全球城市网络,增强在全国城市中的职能地位和世界城市中的竞争力,到2020年迈入特大城市行列。其他设区市要依托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科学定位区域功能,实行差异化发展,强化产业支撑,扩大城市规模,增强综合实力,提升区域辐射能力,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辐射带动核心;到2020年,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5市城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200万以上,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9市城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100万以上。


 

  (三)做优做强县城。发挥县城数量多、基础好、落户成本低、吸引力强的优势,把县城打造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平台。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产城融合,高标准打造一批设施配套水平高、产业发展活力足、人文生态环境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生中等城市和重要节点城市。从20-50万人的Ⅰ型小城市中,选取10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从20万人以下的Ⅱ型小城市中,选取15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20万人以上的Ⅰ型小城市。


 

  (四)引导小城镇差异化发展。科学编制小城镇规划,指导小城镇有序发展,加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国家重点镇和省级示范镇为基础,对非农就业水平达到75%的镇,按照小城市标准进行培育,以下放事权、匹配财力、改革人事权及强化资金、用地保障等为重点,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管理权限,争取到2020年培育1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10万人的小城市。从镇区人口规模低于10万人、非农就业水平超过75%的小城镇中,培育3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5万人的重点示范镇,依法赋予相应县级管理权限。


 

  (五)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色、生态环境、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农民意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编制社区规划,合理确定社区建设模式,新建农村社区适当向县城和小城镇驻地、中心村集中,培育一批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农村新型社区,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的重要载体。按照“五化八通八有”标准,统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在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同时,注重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


 

  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大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省级投资基金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着力推进土地、住房、投融资、行政区划调整等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体制机制。


 

  (一)健全完善“三挂钩”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依据常住人口测算分配财政资金,增强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省级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三个市民化”进展快、质量高的地区予以奖补。建立省级投资基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定向支持吸纳外来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指标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农村新型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探索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有偿流转使用机制,强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用地保障,促进土地、资金、人口等要素资源有序流动。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差别化管理,对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加大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力度,加大旧城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力度,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城镇新增人口用地需求。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鼓励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覆盖范围。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开展租赁经营业务,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改进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


 

  (四)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动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开发性金融贷款等多种举措,鼓励通过PPP模式、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贴息、补助等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在资金投向上,要优先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管廊建设、综合片区开发等项目需求。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规划,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规范PPP管理模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资效率。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和政府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政府分担机制,全面梳理省与市、县(市)主要事权项目清单,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合理划分政府成本分担部分中省与市、县(市)政府支出比例。企业要加大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农业转移人口要按规定承担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自我发展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六)加快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着力解决城镇规模和空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鼓励设区市积极申请行政区划调整,增加市辖区,壮大中心城区规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支持经济基础好、地理位置优越、人口集聚度高的县申请撤县设市,加快区域副中心建设。加大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力度,扩大县(市)城区规模,增强人口集聚能力。全面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撤乡设镇、乡镇合并,优化城镇规模和布局,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七、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N”政策体系,以本《意见》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省公安厅负责健全完善城镇集体户口设立制度,指导各地制定农业转移人口户籍登记准入、户籍转移认定等措施;省财政厅负责出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省教育厅负责制定保障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和“村改居”资产改制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的实施办法。


 

  (三)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对体制机制改革的引领作用,指导试点地区加大户籍、土地、投融资、住房等领域的改革创新力度,引导其在绿色城镇化、县域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整合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的政策措施支持试点推进,创新城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中小城市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综合管廊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等专项试点优先选择城镇化试点地区,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优先在试点地区布局,形成政策合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支持试点地区项目投入。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四)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管理系统。以县级为单元,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涉及人口、农村就地就近市民化人口等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人口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实现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


 

  (五)严格督查考核。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监测、绩效评估制度,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情况。改进城镇化考核办法,采取专项督查、审计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设区市目标完成情况及重点领域改革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评价。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六)加大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