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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18-06-21 09:35:4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密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综合高效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营规模、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强农业农村改革内生动力,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我省农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营制度。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传统农户的带动作用,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引导,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

——坚持创新高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组织形式、创设扶持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示范带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实施标准化绿色生产、品牌化营销、智能化管理,带头发展农业“新六产”,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产业升级规律,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有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增强。

二、准确把握政策导向

(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定位。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以初级农产品生产为主,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0—15倍、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重点支持真正实现社员所有、社员控制、按章程分配的农民合作社,发挥其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环节的优势。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上发挥明显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系列加工和国内外营销,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重点开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种苗推广、仓储烘干等生产性服务。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规模和质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提倡农民通过集体统一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试点探索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租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集体土地经营收益。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实现连片种植、规模养殖,参与一村一品、乡村旅游建设,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新格局。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升规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完善服务标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规模效益。继续深入开展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做好产业区域规划,建设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发展,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

(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鼓励建立家庭农(林)场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带动、保底收益、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共设风险保障金等形式,与普通农户建立更为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享政策红利、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的良性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自愿参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四)引导生产性经营主体和服务性经营主体协调发展。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建立集农技服务、信用评价、保险信贷、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水利、供销、邮政、粮食、农机、烟草等部门、单位向农村延伸服务,打造服务平台,提供各具优势的为农服务。大力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生产和服务主体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优势区域等开展广泛的联合和合作,形成分工协调、互利合作的发展格局。

三、健全完善支持政策

(一)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龙头企业,重点在信贷担保、贷款贴息、品牌创建、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支持;对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重点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示范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对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采用购买服务、大型设备购置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打造服务平台,更好为产业和周边农户提供优质服务。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引导各类主体延伸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农业“新六产”。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依申请核定领用发票,并按政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及用地方面的税收优惠,强化宣传培训、纳税服务、申报征收、后续管理等,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三)多种方式解决用地问题。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具体落实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节约用地。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建设用地。

(四)改善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对于财政投资建设的小型农业设施,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加快农村物流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县乡村物流网络体系,物流成本明显下降。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平台和服务网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节约用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普惠金融”,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装备购入和技术改造升级的融资需求。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解决小额资金需求。创新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金融产品,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开展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允许利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农业保单进行抵押贷款。鼓励使用“龙头企业(合作社)+成员联保”、订单质押、成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抵押方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林)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的作用,逐步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探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完善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六)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探索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实现种粮大户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民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支持保险机构为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融资保险服务。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建立政府参与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持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稳定。

(七)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知名品牌创建。加大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宣传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打造。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销售渠道,采用超市销售、社区定点销售、采摘体验、会员制配送等直供直销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经营收益。实施“互联网+品牌”创建专项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入驻“山东品牌农产品综合服务平台”等,开展网上销售。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引导农村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开展农村共同配送。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村信息化服务普及。完善全省农产品预警信息平台,建立专家分析师队伍和预警信息分析会商发布制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和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手机应用技能和信息化意识。

(八)建立人才支撑长效机制。在继续做好现代农场主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等基础上,着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机制。引导农业院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需求,打造特色培训科目。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完善以云农业科技园为代表的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数据共享、高效互动、服务快捷的农科教综合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产业专家、合作社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农科驿站”“星创天地”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方式,吸引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发挥自身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创办领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推动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做好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针对性宣传和服务。贯彻新修订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和随机抽查制度,搞好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指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三)搞好政策创设。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创设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先予以培植和扶持,引导其不断发展壮大。

(四)加强监督保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强化法制建设,依法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权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4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