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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后一公里

作者: 来自: 时间:2018-11-27 16:33:5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合法统一的“身份证”,有了市场主体地位,意味着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已经打通,意义重大而深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类特殊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既不同于公司制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更不同于社团组织。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缺失,其登记“五花八门”,存在融入市场经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障碍。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新成立的组织迫切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去已在地方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迫切需要进行换证赋码,实现乡村组织振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迫在眉睫。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已经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别法人,与其他法人和组织具有同等民事主体地位。2017年以来,为切实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政策。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并在10月就启用登记证书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提出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就登记赋码的对象、登记赋码的事项、登记赋码的职能部门作了明确指示。
  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象征,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象征。这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传统的“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有效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更具活力和凝聚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有利于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带领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