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农业投入品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十分必要。对违反农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本法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设置指引性条款,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使用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使用农药应遵守农药防毒规程,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二是规定农药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2001年制定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1年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2004年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二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三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