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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03-02 00:00:00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间衔接与配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11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由省食安办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共同研究制定。


 

  一、《意见》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建立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省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5年10月,在威海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现场会议上,汪洋副总理对威海市食品安全推行“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做法给予肯定。按照省领导关于在全省总结推广“三安联动”做法的指示精神,由省食安办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在《意见》制定过程中,认真对照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多次征求部门意见,并召开食安委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了研究,充分考虑、认真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15年12月18日,省食安委全体会议研究通过《意见》,并于2016年1月1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构建全程监管制度、构筑资源共享平台和强化监管执法联动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提出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实现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构建全程监管制度。主要包括进一步加强监管职责衔接、强化收贮运行为监管对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


 

  一是强化食用农产品收贮运行为的监管。当前,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贮藏、运输(以下简称收贮运)环节仍然存在监管盲点和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梳理收贮运环节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边界,消除监管盲区。《意见》明确各部门依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贮运活动监管,规范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加强对贮运农产品设备设施的管理,实施农产品贮存、运输的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并优先将生猪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农产品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的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推动一部分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三是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意见》对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登记、生产自查、委托检验等措施,把好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落实对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凭规定检疫合格等证明上市销售的制度,做好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的对接,加强对入市农产品相关证明的监督检查。


 

  (三)构筑资源共享平台。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检测等全方位的资源共享,提升合作水平,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意见》提出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风险交流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建立研讨、宣传和培训合作机制,各部门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


 

  (四)强化监管执法联动。为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效,《意见》明确,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要加强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投诉举报和情报信息研判,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督促市县两级政府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