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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18-06-21 09:38:56

   2018年4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意见》定位于构建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明确了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明了方向,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均提出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扶持、素质提升等举措,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174.8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34.4%,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各类生产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蓬勃发展。全省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600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19.4万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5.5万家,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21万多家。逐渐发展壮大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也面临不少困难,本身也存在规模不大、运转不规范、带农助农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农业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专家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我省《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大部分。围绕加快形成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综合高效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营规模、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强农业农村改革内生动力,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我省农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目标。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产业升级规律,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有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意见》分四个层次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

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定位。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以初级农产品生产为主,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鼓励农民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挥其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环节的优势。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上发挥明显作用。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规模和质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实现连片种植、规模养殖。

三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建立更为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四是引导生产性经营主体和服务性经营主体协调发展。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建立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支持水利、供销、邮政、粮食、农机、烟草等部门、单位向农村延伸服务。大力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打造服务平台,更好为产业和周边农户提供优质服务;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引导各类主体延伸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农业“新六产”。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多种方式解决用地问题。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具体落实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设施;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建设用地。

四是改善生产经营基础条件。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加快农村物流发展,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和人才队伍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五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普惠金融”,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装备购入和技术改造升级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的作用,逐步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

六是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探索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理赔标准;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持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稳定。

七是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创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销售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全省农产品预警信息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

八是建立人才支撑长效机制。着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机制,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鼓励基层农技人员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吸引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是做好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针对性宣传和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三是搞好政策创设。各级、各部门要创设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先予以培植和扶持。

四是加强监督保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强化法制建设,依法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权益。